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獵豹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3]3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湖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guī)定,湖南長豐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獵豹牌系列越野車和小客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獵豹牌系列越野車和小客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辦理退稅或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享受減征消費稅的越野車和小客車的名稱、車型及執(zhí)行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