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77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連市西崗區(qū)金屬物資中心被法院裁決以房屋抵頂債務是否征收營業(yè)稅的請示》(大地稅函[1998]42號)收悉?,F批復如下:
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fā)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