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東風雪鐵龍轎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2004]21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8號)
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神龍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東風雪鐵龍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產銷售的手動檔DC716316V、DC7163M16V型、在2003年2月26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產銷售的自動檔DC716316V、DC7163M16V型和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產銷售的DC72012.0i型東風雪鐵龍牌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