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57號
注釋:全文失效。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時新啟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對中國鐵路總公司在改革過程中通過控股、參股等與所屬企業(yè)建立資本關系而增加的資金賬簿資金免征印花稅。
三、對中國鐵路總公司承繼的原以鐵道部名義簽訂的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革后需要變更執(zhí)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zhí)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革前已經貼花的,不再貼花。
四、對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è)因鐵路改革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