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26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事項容缺辦理
(一)容缺辦理事項
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附件1)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稅費業(yè)務事項,按照可容缺資料范圍進行容缺辦理。
容缺辦理的納稅人簽署《容缺辦理承諾書》(附件2),書面承諾知曉容缺辦理的相關要求,愿意承擔容缺辦理的相關責任。對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及具體補正形式、補正時限和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附件3),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業(yè)務事項。
(二)容缺辦理資料補正
納稅人可選擇采取現場提交、郵政寄遞或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補正容缺辦理資料,補正時限為20個工作日。采取現場提交的,補正時間為資料提交時間;采取郵政寄遞方式的,補正時間為資料寄出時間;采取其他方式的,補正時間以稅務機關收到資料時間為準。
納稅人應履行容缺辦理承諾,承擔未履行承諾的相關責任。納稅人未按承諾時限補正資料的,相關記錄將按規(guī)定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三)不適用容缺辦理的情形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容缺辦理。相關當事人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的,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容缺辦理。
超出補正時限未提交容缺辦理補正資料的納稅人,不得再次適用容缺辦理。
二、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
(一)取消報送的涉稅費資料
納稅人辦理《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附件4)所列的稅費業(yè)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明確取消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改為留存?zhèn)洳榈纳娑愘M資料
納稅人辦理《改留存?zhèn)洳樯娑愘M資料清單》(附件5)所列的稅費業(yè)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留存?zhèn)洳樯娑愘M資料清單》明確改留存?zhèn)洳榈南嚓P資料,改由納稅人完整保存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留存?zhèn)洳橘Y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6)中列明的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

??????2.容缺辦理承諾書

??????3.稅務事項通知書(容缺辦理補正通知)

??????4.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

??????5.改留存?zhèn)洳樯娑愘M資料清單

??????6.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
| 序號 | 標題 | 文號 | 廢止內容 | 
| 1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通知 | 國稅發(fā)〔2006〕156號 | 第六條中的“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fā)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fā)行?!?/span> | 
| 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 國稅發(fā)〔2006〕49號 | 第二條第三項第1目、第2目 | 
| 3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 | 第二條第二項第2目、第3目、第4目、第5目、第6目 | 
| 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fā)〔1994〕114號 | 第六條中的“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氣的銷售價格、銷售費用、銷售去向等明細資料?!?/span> | 
| 5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qū)經營建筑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10〕156號 | 第七條 | 
| 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 附件《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條第30項第(1)點 | 
| 附件《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條第30項第(2)點①中“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第(2)點②;第(2)點③中“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 
| 附件《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條第30項第(3)點②、③、④ | 
| 附件《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條第30項第(4)點①、② | 
| 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 第八條中“代辦退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 | 
| 8 | 國家稅務總局《消費稅涉稅信息采集和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國稅函〔2012〕207號 | 附件4 |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