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加工和銷售珠寶玉石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86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珠寶玉石企業(y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增值稅適用稅率的緊急請示》(云國稅發(fā)[2007]126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加工、銷售珠寶玉石的納稅人應按現(xiàn)行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規(guī)定辦理認定手續(xù)。凡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應依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