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及風險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30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防范與化解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銀行卡跨行交易業(yè)務而出現的風險和損失,促進其穩(wěn)健經營和持續(xù)發(fā)展,現對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聯)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和發(fā)生的特別風險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一、特別風險準備金的稅前扣除
(一)中國銀聯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允許稅前扣除:
1.按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清算總額的具體范圍包括:ATM取現交易清算額、POS消費交易清算額、網上交易清算額、跨行轉賬交易清算額和其他支付服務清算額。
2.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本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0.1‰
以后納稅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本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0.1‰-上一納稅年度末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
3.由中國銀聯總部統一計算提取。
4.中國銀聯總部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了特別風險準備金提取情況的說明和報表。
(二)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注冊資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特別風險損失的稅前扣除
(一)中國銀聯經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繳措施和實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確實無法追償的下列特別風險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1.因技術及操作規(guī)范、網絡安全等方面事故而發(fā)生的無法追償的損失;
2.銀行卡跨行交易發(fā)生的因責任人或責任原因不明,確屬不能判定責任方的損失;
3.銀行卡跨行有效交易發(fā)生后,因成員企業(yè)破產,中國銀聯代為清償后無法追償的損失;
4.因自然災害發(fā)生的應由中國銀聯償付的損失。
(二)中國銀聯發(fā)生的特別風險損失,由中國銀聯分公司在年度終了45日內按規(guī)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凡未申報或未按規(guī)定申報的,則視為其自動放棄權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別風險準備金償付或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中國銀聯分公司發(fā)生的特別風險損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報送中國銀聯總部,由中國銀聯總部用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統一計算扣除,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中國銀聯總部稅前提取特別風險準備金后,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或其他風險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中國銀聯收回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損失,應直接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五、銀行卡跨行交易為外幣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折算為人民幣統一計算。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和上述規(guī)定,認真履行審核職責。
七、本規(guī)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