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8]742號: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
???? 《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3號)規(guī)定:黃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秈米、大米、黃米、玉米、小麥、薯類等為原料,經(jīng)加溫、糖化、發(fā)酵、壓榨釀制的酒。由于工藝、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黃酒分為干黃酒、半干黃酒、半甜黃酒、甜黃酒四類。黃酒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原料釀制的黃酒和酒度超過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因此,對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頻繁使用的黃酒等調味料酒應征收酒類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佐料產(chǎn)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7號)文進一步明確:黃酒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佐料產(chǎn)品雖然沒有使用"黃酒"這一稱謂,但從其原料和工藝來看仍屬于黃酒類產(chǎn)品,應予征收消費稅。
這突出了對黃酒類產(chǎn)品征收消費稅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2007年7月1日,中國調味品協(xié)會公布的《調味料酒》行業(yè)標準在全國正式實施,該調味料酒行業(yè)標準首度對料酒進行定義:是以發(fā)酵酒、蒸餾酒與食用酒精成分為主體,添加食用鹽,配制加工而成的液體調味品。這意味著調味料酒不再歸為酒類,而納入調味品種類。
在這一背景之下,為了使酒類消費稅征稅政策與《調味料酒》行業(yè)標準保持一致,國家稅務總局于日前正式下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2號)文明確:鑒于國家已經(jīng)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
至此,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一直對黃酒等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的稅收政策已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