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7]8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修訂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502號),決定從2007年8月15日起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按5%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切實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工作,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意義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至2006年底,累計征收利息稅2146.4億元,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jié)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提高財政轉移支付能力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huán)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目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shù)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shù)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睋?jù)此,國務院根據(jù)授權做出了對利息稅減征的決定。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是國務院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調整,關系到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從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xù)協(xié)調穩(wěn)定發(fā)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統(tǒng)一思想,充分認識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利息稅稅率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和解決稅率調整落實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政策調整工作按時落實到位。
二、積極主動,迅速開展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宣傳培訓工作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國家稅務局要認真做好相關宣傳培訓工作。要迅速組織干部學習有關法律規(guī)定,領會利息稅稅率調整的出臺背景、重要意義和政策精神,吃透調整稅率的具體計算和操作辦法,全面理解和準確掌握這項政策。要做好對利息稅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通過各種途徑和運用各種方式,宣傳利息稅政策調整的背景情況、重要意義以及政策精神,讓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理解相關政策、計算和操作辦法,使廣大儲戶明白減稅帶來的實惠和好處,切實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各地要盡快印制《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附后),張貼在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儲蓄網點,并刊登在當?shù)刂饕襟w上。同時,各級國稅局要隨時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有關利息稅的宣傳文章,宣傳口徑統(tǒng)一按網站宣傳文章口徑掌握。
三、強化服務,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貫徹工作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主動與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加強聯(lián)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對納稅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和社會的政策宣傳工作,以及各項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協(xié)助、敦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做好扣繳利息稅業(yè)務軟件的修改、調試、應用工作,8月15日之前要到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了解修改后軟件的試運行情況,特別是對城市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一些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的金融機構,各級國家稅務局要作為服務和工作的重點,確保所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8月15日前完成對軟件的修改、調試和試運行工作,確保利息稅政策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幫助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加強對儲蓄網點營業(yè)員的培訓,使他們熟練掌握稅率調整后的具體政策以及計算和扣繳稅款的方法、程序,正確掌握代扣代繳跨利息稅政策調整實施時點的利息稅款的計算和操作方法。
四、密切關注,確保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順利進行
為確保利息稅減征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隨時關注和收集社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和納稅人對利息稅政策調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調整實施前后代扣代繳利息稅工作開展等情況。對在利息稅政策調整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能夠就地解決的,及時就地解決;需要各部門協(xié)商解決的,及時協(xié)商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協(xié)商解決。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對減稅政策生效實施后影響儲蓄存款余額和利息稅收入情況的分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8月底之前,將對儲蓄存款余額和利息稅收入情況的分析以及各項政策調整工作開展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附件: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