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43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深圳市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3]78號)收悉。鑒于你市自來水是通過自來水轉供單位轉供銷售的特殊情況,為減輕轉供單位的稅收負擔。經(jīng)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對你市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供應公司和物業(yè)管理公司轉供銷售自來水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行業(yè)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56號)規(guī)定執(zhí)行,即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供應公司和物業(yè)管理公司轉供銷售自來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從深圳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購進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6%征收率開具)予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